鼓励学生举报被判担责:永远都不要迎合举报式管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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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学生举报被判担责:永远都不要迎合举报式管理
(文稿内容转自新京报)
一中学生举报同班同学带平板电脑后,得到了老师的一
瓶牛奶奖励和被举报同学的殴打。责任该如何划分?
5 月 28 日,湖南省高院召开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新闻
通气会,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例。某中学严禁学生携带手机、
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并鼓励学生举报。宋某发现同学周某玩
手机,遂向老师举报,并从周某书包里搜出平板电脑交给老
师,老师为此奖励宋某一瓶牛奶。事后,周某将举报者打伤。
针对这一民事案件,法院判决由打人者周某承担 50%的
民事赔偿责任,学校承担 30%的责任,宋某自行承担 20%的
责任。
湖南高院认为,涉案学校通过物质奖励鼓励学生相互监
督举报,客观上形成了“以举报代管理”的治理效果。一个
缺乏边界、鼓励检举的环境,将导致同学之间相互防备、猜
忌,甚至引发肢体冲突,对青少年人格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在这一事件中,学校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这些过错,
涉及到多个方面,但仔细察之,源头仍在于学校鼓励学生互
相检举。
法院的这一判决,体现了司法的规则引领与价值引导作
用,向社会公众释放出明确的法律态度,值得点赞。学校有
权力采取一定措施保障校规落实,但不能“摁下葫芦浮起瓢”,把学生引到互相检举、彼此提防、人人自危的境地。这样不
仅会侵害学生的隐私权、人格尊严,也会败坏学校风气。
当然,判决学校在这起民事案件中担责,意在强调,学
校有责任提供一个安全、宽松、向上、正向的环境,为学生
健康成长提供助力,奖励无边界的检举、告密,哪怕是一瓶
牛奶,也不可以。
这是因为,其一,学校应正确引导学生,使之树立正确
的价值观,不能动辄鼓励举报告密,甚至将学生推向“原子
化”状态。
中学生的心智仍在成长中,对外部的认知并不全面、客
观。表现在对校规的理解上,可能只盯着学校严禁学生携带
电子设备这一条,而罔顾同学的个人隐私、人格尊严乃至财
产权。学校非但未能预见到这种情况的发生,并采取相关补
救措施,反而鼓励学生相互举报,这种行为无异于诱导学生
可以“不择手段”,理当为后面发生的打人事件担责。
其二,包括学校在内,任何单位的内部管理规定,都应
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超然于国法之上。
学校担心电子设备影响学生的注意力,破坏教学秩序,
这没问题,但不能以鼓励、奖赏举报的方式动员学生向同学
下手。根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
定,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隐私权等基本权
利。校规不能违背国家大法,更不能打着“为你好”的旗号,肆意侵犯学生的个体权利。
如果举报行为得到鼓励,则可能将所有学生置于不安的
环境中,不利于学生们的学习和健康成长。推而广之,一旦
无边界举报被学生视为“理所当然”,很可能还会把这种风
气带到社会上,进而影响社会风气。
学校如此操作,其实也是其来有自。一些学校爱让小朋
友盯着别人,还奖励“打小报告”的同学。湖南这所中学的
学生之间因举报发生了冲突,看似个例,实则有着相当深远
的社会基础。而这也越发凸显出这一司法判决的可贵价值。
学生之间,除非威胁到人身安全、考试作弊等大是大非
问题,一般的纪律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制度安排、日常监管以
及教育提醒等完成,大可不必搞“人盯人”的“以举报代管
理”策略。“以举报代管理”,看似省事了,实则遗患无穷,
不光孩子们的人生观、价值观被扭曲了,社会风气也会被侵
蚀。
湖南法院此次的判决,也算是对那些学校提了一个醒,
校规终究是校规,不能代替法律。学校不能鼓励无边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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