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自愿” 不是商家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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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自愿” 不是商家的挡箭牌
(文稿内容转自北京青年报)
据《法治日报》报道,15 岁女孩偷偷去刺青馆文身,女
孩母亲一怒之下将刺青馆及其负责人告上法庭。刺青馆负责
人以女孩自己同意文身为由进行辩解。前不久,四川省南充
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坚持最有利
于未成年人原则,通过法庭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刺青馆
经营者向女孩支付清洗文身费用及精神抚慰金 6000 元。
又见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文身行为不予追认,又见文身
服务提供者对基于未成年人“自愿”的文身服务行为承担赔
偿责任。该案虽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但文身服务提供者存在
明显的过错,也因此付出了必要的法律成本。文身服务提供
者的主要过错在于没有审慎核查未成年人的年龄身份,在错
误的时间向错误的人提供了错误的文身服务。
相关规定已经给文身服务提供者划出了红线,已将未成
年人排除在了文身服务的名单之外,已经明确了文身服务提
供者对于未成年人的拒止义务和年龄身份核实义务。2022 年
6 月,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
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
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
文身。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
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在现实生活中,当文身服务提供者对消费者的年龄
身份拿捏不准、存疑时就得较较真,仔细核验一下消费者的
身份证件,如果确认了消费者的未成年人身份就应将其拒之
门外。这么做既落实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也可有效规避
违法侵权风险。
未成年人“自愿”不是商家涉未文身的挡箭牌。文
身不属于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以未成年人“自愿”
为生效要件。揆诸既往案例,文身纠纷中的未成年人多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文身的负面影响超出了他们的认知、
控制和辨别范畴。即便未成年人自愿选择文身服务,自愿与
商家达成服务协议,只要其父母等监护人不知情、不同意、
未追认,未成年人与商家的服务协议和交易也是无效的。
在案例中,刺青馆负责人未查看小刘的身份证件,
仅凭口头询问、观察面容、看朋友圈就简单排除了小刘的未
成年人身份,并向小刘提供了文身服务,违背了未成年人身
份核实要求,侵害了未成年人的权益。法院通过调解的方式
让刺青馆向小刘支付清洗文身费用及精神抚慰金 6000 元,
承担了不利的后果,为小刘挽回了损失,主持了公道,也给文身服务提供者敲响了法律警钟。值得点赞的是,法院没有
就案论案,而是以案件为切入点,推动市场监管等部门启动
了对文身服务行业的联动治理,拧紧了商家核验年龄的责任
阀门。
该案例警示我们必须严格身份确认的责任,划牢未
成年人文身保护圈。立法部门有必要通过立法、修法,提升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法律层级,依法明确经营者的身份核验责
任、拒止未成年人责任以及越线处罚责任。市场监管等部门
有必要强化日常监管,倒逼文身服务提供者做好设置拒止未
成年人标识、核查未成年人年龄身份等“规定动作”。文身
服务提供者也应算好未保责任账,增强自律意识,规范服务
行为,落实好拒止未成年人的源头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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